01
案情简介
该案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XX区,原告余某之兄请求判决坐落在福州市XX区202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继承。被告是余某及另外兄妹三人。
经查,该房屋属原被告父母的遗产,且父母未立遗嘱。本案原被告五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02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承权纠纷案件,在当今存在大量的类似案件。在农村地区因为存在旧的观念,认为儿女继承权不平等的想法是错误的。
法律规定,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本案律师认为,应该让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得以贯彻实施,使得女性以及其他利益应有者的权利得到维护。
03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福州市XX区的房产,原告及被告各自继承五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被告余某自愿将继承自上述房产的产权份额有偿转让给原告,原告余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补偿被告余某6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法律知识拓展
1
未立遗嘱如何分配遗产?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继承份额怎么确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份额的确定大致要分两种情况,即一般情况下的继承和特殊情况下的继承。
(一)、一般情况下的继承:同一顺序内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特殊情况下的继承: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4、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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