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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卢滨律师,男,汉族,2006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其执业特长为: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纠纷,在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成功代理了多起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充分维护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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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被告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地

作者:丰县律师卢滨 时间:2024-09-02 来源:丰县卢滨律师编写

  

  

   办案体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想要起诉被告,首先需要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如管辖法院选择错误,会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钱财。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最好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可以节省自己的诉讼成本,避免产生大量的差旅费。
  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比较常见的是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
   1、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之一。
   2、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当事人自行约定发生争议后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管辖必须符合如下法定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

  (3)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4)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不能选择与案件毫无关联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   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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