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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卢滨律师,男,汉族,2006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其执业特长为: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纠纷,在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成功代理了多起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充分维护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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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不支持(江苏)

作者:徐州丰县律师卢滨 时间:2020-04-06 来源:网络

    2019年7月18日,江苏高院下发了《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以问答的方式,概括了50个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彩礼如何返还、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亲子鉴定如何启动、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效力、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举证等,供全省法院审判时参考。就其中一些常见问题的法律规定,下面具体分析如下。       

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不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另外,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江苏高院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即不支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不过对于女方的权益,也做了规定,比如女方中止妊娠,男方应承担合理的费用,这是对妇女权益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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