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业务领域>婚姻纠纷>正文
律师介绍
律师介绍 卢滨律师,男,汉族,2006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其执业特长为: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纠纷,在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成功代理了多起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充分维护了...[详细]>>
在线咨询

婚姻纠纷

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约定 “发生婚外情就净身出户”不予支持(江苏)

作者:徐州丰县卢滨律师 时间:2020-04-06 来源:网络

“很多人有误解,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与普通的合同一样,法院应该认可其效力。即所谓如果夫妻一方发生了婚外情,另一方就应该净身出户。”专家表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更多的是感情、道德方面的约束,并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江苏高院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值得大家注意。

2019年7月18日,江苏高院下发了《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以问答的方式,概括了50个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彩礼如何返还、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亲子鉴定如何启动、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效力、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举证等,供全省法院审判时参考。就其中一些常见问题的法律规定,下面具体分析如下。  

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约定  “发生婚外情就净身出户”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离婚时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根据高院发布的“指南”,这种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很多人有误解,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与普通的合同一样,法院应该认可其效力。即所谓如果夫妻一方发生了婚外情,另一方就应该净身出户。”专家表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更多的是感情、道德方面的约束,并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江苏高院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值得大家注意。

 

     法律能够公平、公正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权,是您正确的选择!

      【版权声明】:

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免责声明】:

“卢滨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和关注以下信息:

     卢滨律师联系电话:13655218610。

      qq号:854400898

      邮箱:854400898@qq.com

      微信号码:l854400898

      微信公众号名称:徐州丰县婚姻家庭律师卢滨

       卢滨律师微网站首页链接:

       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wap-index-home-siteid-7336.shtml

     办公地址:丰县人民西路656-2号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县法院西168米路北)

     请扫描或长按识别卢滨律师微信公众号及微信二维码图片,关注、分享更多精彩法律知识!



分享知识,传递法治精神!

喜欢就分享给你的朋友吧。


上一篇:签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应注意的事项 下一篇: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审判意见